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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违法实控人陈尧根遭禁入 安信证券项目杯具了

流行类(作词:佚名 作曲:佚名)  演唱:佚名2021-04-23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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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谱网_:杭州亚组委官宣:霹雳舞、电子竞技体育图标出炉

  :杭州亚组委官宣:霹雳舞、电子竞技体育图标出炉

  4月22日下午,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官方微博@杭州2022年亚运会 发布消息称,2020年12月新增的两个竞赛项目霹雳舞、电子竞技,对应的体育图标已经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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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谱网_:亚太药业违法实控人陈尧根遭禁入 安信证券项目杯具了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2日讯?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了两则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002370.SZ)、任军、陈尧根、吕旭幸、何珍、沈依伊、孙黎明、胡宝坤、王丽云、谭钦水、钟婉珍、平华标、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成华强、赵科学、王国贤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咏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临西循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乐清迈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三和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安葛莱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昊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五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茁涵医疗科技服务中心、南京文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科临医学研究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市医临健康医疗基金会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

  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0053.27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470.9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351.7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1.65%、12.37%和23.29%。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08.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186.0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70.78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731.6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817.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87.0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3.54%、14.73%和27.70%。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亚太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任军时任上海新高峰董事长兼总经理,组织实施了持续性的财务造假行为,担任亚太药业董事后明知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签字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总经理陈尧根兼任上海新高峰董事,未能组织亚太药业对上海新高峰采取必要及有效管控,导致亚太药业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任军、陈尧根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是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吕旭幸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审议通过并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董事兼财务总监何珍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且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沈依伊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黎明在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副总经理胡宝坤、王丽云、谭钦水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董事钟婉珍、平华标,独立董事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监事成华强、赵科学、王国贤,保证任期内相应年度报告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上述人员是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案另有三位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三位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能较为积极地参加董事会、审阅议案材料、发表独立意见,保持与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沟通,并通过出差参与亚太药业项目调研考察、对收购前后上海新高峰业绩进行分析比较、委派团队到上海新高峰现场了解及核查等方式履行职责。?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一、对亚太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任军、陈尧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吕旭幸、何珍、沈依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四、对孙黎明、胡宝坤、王丽云、谭钦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五、对钟婉珍、平华标、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成华强、赵科学、王国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同时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显示,当事人任军、陈尧根存在以上违法事实。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任军、陈尧根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亚太药业前身为浙江亚太制药厂,创办于1989年,位于浙江省绍兴县云集路1152号。2001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于2010年3月16日在深交所正式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002370)。截至2021年4月7日,公司大股东为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9.4%;第二大股东为陈尧根,持股比例为5.06%。?

  亚太药业2020年年报显示,陈尧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于2004年12月至今任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7月至今任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年12月至今任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7月至今任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5年10月21日,亚太药业披露《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本次交易系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Green?Villa?Holdings?LTD.持有的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作价9亿元。以2015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收益法评估的结果为90220万元,评估增值73286.28万元,增值率为432.78%。?

  2015年10月13日,亚太药业披露《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安信证券作为亚太药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证券法》、《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慎核查,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二)本次交易已经亚太药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三)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四)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促进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形,标的股权按约定进行过户或转移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治理结构的完善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相关规定: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

  (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者5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七)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以下为原文:

  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

  当事人:任军,男,1967年8月出生,时任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董事,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陈尧根,男,1951年2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绍兴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任军、陈尧根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咏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临西循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乐清迈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三和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安葛莱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昊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五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茁涵医疗科技服务中心、南京文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科临医学研究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市医临健康医疗基金会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0,053.27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470.9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351.7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1.65%、12.37%和23.29%。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08.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186.0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70.78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731.6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817.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87.0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3.54%、14.73%和27.70%。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客户资料、财务数据及财务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询问笔录、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当事人及相关机构提供的其他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亚太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任军时任上海新高峰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负责上海新高峰经营管理,组织实施了持续性的财务造假行为,担任亚太药业董事后明知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签字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总经理陈尧根兼任上海新高峰董事,未能组织亚太药业对上海新高峰采取必要及有效管控,导致亚太药业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任军、陈尧根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是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任军、陈尧根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4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

  当事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任军,男,1967年8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董事,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陈尧根,男,1951年2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绍兴县。?

  吕旭幸,男,1975年6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何珍,女,1969年3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绍兴县。?

  沈依伊,男,1981年12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松江区。?

  孙黎明,男,1977年5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胡宝坤,男,1970年11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绍兴县。?

  王丽云,女,1964年5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绍兴县。?

  谭钦水,男,1970年9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绍兴县。?

  钟婉珍,女,1952年5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董事,住址:浙江省绍兴县。?

  平华标,男,1974年4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董事,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詹金彪,男,1962年12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独立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何大安,男,1957年12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独立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莫国萍,女,1981年10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独立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成华强,男,1970年5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监事,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赵科学,男,1978年3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监事,住址:浙江省诸暨市。?

  王国贤,1969年10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监事,住址:浙江省绍兴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其余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咏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临西循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乐清迈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三和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安葛莱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昊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五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茁涵医疗科技服务中心、南京文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科临医学研究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市医临健康医疗基金会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0,053.27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470.9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351.7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1.65%、12.37%和23.29%。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08.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186.0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70.78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731.6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817.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87.0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3.54%、14.73%和27.70%。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客户资料、财务数据及财务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询问笔录、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当事人及相关机构提供的其他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亚太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任军时任上海新高峰董事长兼总经理,组织实施了持续性的财务造假行为,担任亚太药业董事后明知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签字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总经理陈尧根兼任上海新高峰董事,未能组织亚太药业对上海新高峰采取必要及有效管控,导致亚太药业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任军、陈尧根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是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吕旭幸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审议通过并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董事兼财务总监何珍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且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沈依伊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黎明在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副总经理胡宝坤、王丽云、谭钦水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董事钟婉珍、平华标,独立董事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监事成华强、赵科学、王国贤,保证任期内相应年度报告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上述人员是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詹金彪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发生在任职之前。前期财务数据已经不真实,以此作为基数,非财务专业独立董事难以识别此后发生的财务数据作假。其二,上海新高峰主要负责人蓄意作假,审计机构、财务专业独立董事都被欺骗,非财务专业独立董事客观上难以察觉。其三,在完善治理结构、监督重大决策、聘请审计机构等方面基本做到了勤勉尽责。案涉财务造假是本届董事会自查发现线索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调查处理,避免了中小投资者进一步损失,是勤勉尽责的表现。?

  何大安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发生在任职之前,这是出现虚假财务事件的根源。其二,2016年暨收购后第一年的年度报告经审计机构审核未发现异常。本人签字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公司专业会计师和审计机构都不能甄别存在虚假,作为非会计专业独立董事难以发现。其三,在完善治理结构、监督重大决策、聘请审计机构等方面基本做到了勤勉尽责。上海新高峰财务造假比较复杂,非会计专用独立董事难以察觉。?

  莫国萍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对2016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不知情、未参与。收购发生在任职之前,任职时充分了解了亚太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等相关资料,保持了合理信赖。其二,对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无法发现、未参与、主观无过错。在审计报告、鉴证报告等外部证据无异常的情况下,无法推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无理由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此外,上海新高峰主要负责人有目的实施持续性财务造假行为,具有隐蔽性,作为独立董事难以发现。?

  上述当事人请求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对于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的上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独立董事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独立董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主动了解公司情况,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履行职责,不知情、未参与、无相关专业背景、信赖中介机构意见等均不构成免责事由。第二,本案是监管部门关注到相关风险后,要求公司进行自查并开展现场检查及立案调查等。第三,量罚时已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任职履职等情况,申辩材料不足以说明其作为独立董事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综上,我局对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另有三位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我局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三位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能较为积极地参加董事会、审阅议案材料、发表独立意见,保持与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沟通,并通过出差参与亚太药业项目调研考察、对收购前后上海新高峰业绩进行分析比较、委派团队到上海新高峰现场了解及核查等方式履行职责。?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亚太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任军、陈尧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吕旭幸、何珍、沈依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四、对孙黎明、胡宝坤、王丽云、谭钦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五、对钟婉珍、平华标、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成华强、赵科学、王国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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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谱网_:全文国家能源局2021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56以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2021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1年能源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2021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

  国家能源局

  2021年4月19日

  附件

  2021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局之年,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做好今年能源发展改革工作至关重要。当前国内外形势错综复杂,能源安全风险不容忽视,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任务艰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遵循“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以能源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统筹能源与生态和谐发展,着力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着力推进能源低碳转型,着力推进能源科技创新,着力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着力加大能源惠企利民力度,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的能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

  2021年主要预期目标如下:

  能源结构。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56%以下。新增电能替代电量2000亿千瓦时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力争达到28%左右。

  供应保障。全国能源生产总量达到42亿吨标准煤左右,石油产量1.96亿吨左右,天然气产量2025亿立方米左右,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力争达到11亿千瓦左右。

  质量效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3%左右。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保持较高水平,跨区输电通道平均利用小时数提升至4100小时左右。

  科技创新。能源短板技术装备攻关进程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关键装备、关键产品的自主替代有效推进。聚焦能源新模式新业态发展需要,新设一批能源科技创新平台。

  体制改革。实现第一批电力现货试点地区更长周期结算试运行,稳步扩大现货试点范围,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健全电力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市场相衔接的电力市场体系。

  三、增强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补短板、强弱项、促转型,提高能源供给保障能力,加强能源供需形势分析研判,确保能源安全稳定供应。

  加强能源预测预警。加强电力、天然气等供需走势分析研判,针对可能出现时段性、区域性供需矛盾较突出的地区,从资源供应、基础设施布局、需求侧管理等方面,提前谋划应对举措。密切关注东北、“两湖一江”等地区煤炭供需形势变化,加强产运需调度,保持港口、电厂库存处在合理水平。健全完善能源形势分析和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会商机制,准确把握行业发展动态,注重防范化解影响我国能源安全的各种风险挑战,提高能源宏观调控能力。

  进一步提升能源储运能力。立足“全国一张网”,推进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和互联互通。积极推进东北、华北、西南、西北等“百亿方”级储气库群建设,抓好2021年油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管道、地下储气库和LNG接收站等一批重大工程建设。提升煤炭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环节库存水平。

  加强电力应急调峰能力建设。积极推进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深圳等试点城市坚强局部电网建设,加强应急备用和调峰电源能力建设。研究促进火电灵活性改造的政策措施和市场机制,加快推动对30万千瓦级和部分60万千瓦级燃煤机组灵活性改造。开展全国新一轮抽水蓄能中长期规划,加快长龙山、荒沟等抽水蓄能电站建成投产,推进泰顺、奉新等抽水蓄能电站核准开工建设。稳步有序推进储能项目试验示范。

  强化能源供应保障基础。推动油气增储上产,确保勘探开发投资力度不减,强化重点盆地和海域油气基础地质调查和勘探,推动东部老油田稳产,加大新区产能建设力度。加快页岩油气、致密气、煤层气等非常规资源开发。防范化解炼油产能过剩,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夯实煤炭“兜底”作用,坚持“上大压小、增优汰劣”,认真开展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按照产能置换原则有序核准一批具备条件的先进产能煤矿。稳妥推进煤制油气产业高质量升级示范。落实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有序推进跨区跨省输电通道建设。

  完善电力安全风险管控体系。要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为重点,深入实施电力安全风险管控专项行动计划,认真落实“季会周报”管控机制,构建可量化的电力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开展能源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强化重大风险源头管控。完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体系,开展应急演练,完善应急保障预案,确保重要用户、重大活动电力保障万无一失。

  四、加快清洁低碳转型发展

  深入落实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高质量发展可再生能源,大幅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总量,着力提高利用效能,持续优化能源结构。

  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研究出台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1%左右。扎实推进主要流域水电站规划建设,按期建成投产白鹤滩水电站首批机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有序发展核电。推动有条件的光热发电示范项目尽早建成并网。研究启动在西藏等地的地热能发电示范工程。有序推进生物质能开发利用,加快推进纤维素等非粮生物燃料乙醇产业示范。

  增强清洁能源消纳能力。发布2021年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加强评估和考核。健全完善清洁能源消纳的电力市场机制,积极推广就地就近消纳的新模式新应用。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提升输电通道新能源输送能力,提高中东部地区清洁电力受入比重。加快建设陕北~湖北、雅中~江西等特高压直流输电通道,加快建设白鹤滩~江苏、闽粤联网等重点工程,推进白鹤滩~浙江特高压直流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完善电网主网架布局和结构,提升省间电力互济能力。推动新型储能产业化、规模化示范,促进储能技术装备和商业模式创新。完善电力需求侧响应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健全完善峰谷分时交易机制,合理规范峰谷价差。

  推动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强化和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合理分解能耗双控目标并严格目标责任落实。深入推进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加强散煤治理,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力推广高效节能技术,支持传统领域节能改造升级,推进节能标准制修订,推动重点领域和新基建领域能效提升。积极推广综合能源服务,着力加强能效管理,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实施电能替代,大力推进以电代煤和以电代油,有序推进以电代气,提升终端用能电气化水平。

  五、统筹能源与生态和谐发展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责任,统筹推进能源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不断推动实现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充分发挥规划引领和政策推动作用。加强规划谋划,突出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能源发展目标和任务,明确能源结构优化调整目标,强化能源规划与国土空间、生态环保等专项规划及能耗双控政策的衔接。坚决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能源行业绿色标准建设和绿色技术创新,协调落实好能源资源开发和重大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绿色生产。

  加强煤炭开采生态环境保护。统筹谋划煤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推进落实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评管理,优化煤矿项目环评管理,根据环评批复要求实现绿色开发。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煤矸石排放、林地占用、土地复垦等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积极推广煤矿充填开采先进经验,鼓励煤炭企业因地制宜应用煤矿充填开采技术。

  持续优化煤电布局和装机结构。督促落实属地责任,制定关停整合方案,按照关停拆除、升级改造、应急备用等方式,对重点地区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完成关停整合。因地制宜做好煤电布局和结构优化,稳妥有序推动输电通道配套煤电项目建设投产,从严控制东部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新增煤电装机规模,适度合理布局支撑性煤电。持续推动煤电节能减排改造。

  六、加强能源创新能力建设

  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大能源 “卡脖子”技术装备和核心部件攻关力度,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打造自立自强的能源科技体系。

  加强能源科技攻关。研究制定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系统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关键技术攻关方案,设立专项重点推动。建立落实“揭榜挂帅”体制机制,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推进能源短板技术装备攻关,加快核电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成果应用。瞄准“找油找气”战略重点,推动接续实施油气开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完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加强现有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评价考核,做好存量资源优化管理。结合氢能、储能和数字化与能源融合发展等新兴领域、产业发展亟需的重要领域,研究增设若干创新平台。推动首台套技术装备示范和推广应用。完善能源行业标准化管理机制,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提升能源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推进能源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升级,积极开展煤矿、油气田、管网、电网、电厂等领域智能化建设。推动分布式能源、微电网、多能互补等智慧能源与智慧城市、园区协同发展。探索北斗系统、5G、区块链等新技术新装备在能源领域的推广应用。开展氢能产业试点示范,探索多种技术发展路线和应用路径。

  七、提升惠企利民水平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民生用能保障力度,推动能源服务进一步向欠发达地区延伸,扎实做好能源领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抓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落实,复制推广条件成熟的改革经验。建立健全招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巩固深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成果。落实《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在全国推广“三零”“三省”服务。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

  加大清洁取暖工作力度。因地制宜实施清洁取暖改造,建立健全清洁取暖政策体系,确保取暖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实现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率达到70%。研究探索南方地区清洁取暖,在长江流域和南方发达地区,鼓励以市场化方式为主,因地制宜发展清洁取暖,培育产品制造和服务企业。研究推进西南高寒地区清洁取暖改造,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电网、天然气管网等建设。

  改善乡村用能条件。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针对东、中、西部地区制定差异化目标,重点支持脱贫地区,补齐农村电网短板。加大农村低电压和频繁停电的治理和改造力度。因地制宜推进清洁能源在农村地区利用。配合指导地方做好光伏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运行维护、收益分配、补贴发放等相关工作。

  提升城镇电网智能化水平。按照“源网荷储一体化”工作思路,持续推进城镇智能电网建设,推动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广供需互动用电系统,适应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电动汽车等多元化接入需求。持续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深圳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长三角一体化等区域智能电网建设。

  八、持续提高能源治理能力

  坚持能源行业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强化立法、规划、改革、标准和监管的作用,不断完善能源治理各项制度,提高能源治理水平,有力推动能源革命。

  完善法律规划和标准体系。加快《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石油储备条例》《能源监管条例》制修订。深入推进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印发实施“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和分领域能源规划,制定规划实施方案,确保规划有序实施。落实区域协同发展战略,研究编制黄河流域能源转型规划、新疆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等。落实《关于加快能源领域新型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建设能源标准信息化服务平台,推进能源行业标准公开,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服务。

  加快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扩大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推动第一批电力现货试点地区开展更长周期结算试运行,稳步扩大现货试点范围。进一步推动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和增量配电试点项目落地。积极推进新能源“隔墙售电”就近交易。有序放开电网企业设计、施工等竞争性业务。推动制定管网调度运营管理办法(含管容分配、托运商等制度),有序推进油气管网公平开放。稳步推进油气交易平台建设。做好山西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海南能源综合改革工作。

  强化能源行业监管。落实《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2020版)》。建立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之间上下联动、横向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实施《2021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加大对重大能源规划、项目落实和市场秩序监管,将生态环保落实情况作为一项持续性监管内容。推进电网、油气管网等自然垄断环节监管机制改革,加大规划落实、公平开放、运行调度、价格成本、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监管力度。

  九、加强能源国际合作

  坚持互利共赢,依托我国强大市场优势,深化能源产业链供应链务实合作,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努力实现开放条件下能源安全。

  深化设施联通和产能合作。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秉持绿色、开放、廉洁理念,高质量推动“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推进与周边国家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聚焦重点国家和重点项目,以“高标准、惠民生、可持续”为目标,开展电力、油气、新能源、核电等领域合作。拓展与发达国家能源合作空间,推动企业间按市场化原则开展合作,加强双边和第三方市场合作。

  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深化中欧智慧能源、氢能、风电、储能等能源技术创新合作,推动一批合作示范项目落地实施。发挥各地区位优势,深化区域和次区域合作,加强与能源国际组织交流合作,加强联合研究,拓展对外培训交流。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根据疫情防控和全球形势变化,加强国际能源市场分析和预测,适时研究提出应对举措,化解重大风险。统筹推进境外项目疫情防控和生产建设,通过多种途径缓解境外中资企业和项目困难,坚定维护中国企业海外合法权益。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有关能源企业,要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和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全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推动能源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稳定可靠的能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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