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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绿色金融:银行业推动投融资结构“绿色调整”

流行类(作词:佚名 作曲:佚名)  演唱:佚名2021-04-24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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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谱网_:亚太药业违法实控人陈尧根遭禁入 安信证券项目杯具了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2日讯?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了两则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002370.SZ)、任军、陈尧根、吕旭幸、何珍、沈依伊、孙黎明、胡宝坤、王丽云、谭钦水、钟婉珍、平华标、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成华强、赵科学、王国贤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咏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临西循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乐清迈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三和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安葛莱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昊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五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茁涵医疗科技服务中心、南京文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科临医学研究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市医临健康医疗基金会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

  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0053.27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470.9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351.7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1.65%、12.37%和23.29%。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08.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186.0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70.78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731.6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817.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87.0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3.54%、14.73%和27.70%。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亚太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任军时任上海新高峰董事长兼总经理,组织实施了持续性的财务造假行为,担任亚太药业董事后明知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签字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总经理陈尧根兼任上海新高峰董事,未能组织亚太药业对上海新高峰采取必要及有效管控,导致亚太药业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任军、陈尧根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是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吕旭幸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审议通过并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董事兼财务总监何珍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且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沈依伊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黎明在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副总经理胡宝坤、王丽云、谭钦水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董事钟婉珍、平华标,独立董事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监事成华强、赵科学、王国贤,保证任期内相应年度报告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上述人员是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案另有三位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三位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能较为积极地参加董事会、审阅议案材料、发表独立意见,保持与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沟通,并通过出差参与亚太药业项目调研考察、对收购前后上海新高峰业绩进行分析比较、委派团队到上海新高峰现场了解及核查等方式履行职责。?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一、对亚太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任军、陈尧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吕旭幸、何珍、沈依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四、对孙黎明、胡宝坤、王丽云、谭钦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五、对钟婉珍、平华标、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成华强、赵科学、王国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同时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显示,当事人任军、陈尧根存在以上违法事实。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任军、陈尧根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亚太药业前身为浙江亚太制药厂,创办于1989年,位于浙江省绍兴县云集路1152号。2001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于2010年3月16日在深交所正式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002370)。截至2021年4月7日,公司大股东为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9.4%;第二大股东为陈尧根,持股比例为5.06%。?

  亚太药业2020年年报显示,陈尧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于2004年12月至今任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7月至今任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年12月至今任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7月至今任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5年10月21日,亚太药业披露《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本次交易系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Green?Villa?Holdings?LTD.持有的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作价9亿元。以2015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收益法评估的结果为90220万元,评估增值73286.28万元,增值率为432.78%。?

  2015年10月13日,亚太药业披露《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安信证券作为亚太药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证券法》、《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慎核查,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二)本次交易已经亚太药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三)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四)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促进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形,标的股权按约定进行过户或转移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治理结构的完善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相关规定: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

  (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者5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七)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以下为原文:

  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

  当事人:任军,男,1967年8月出生,时任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董事,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陈尧根,男,1951年2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绍兴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任军、陈尧根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咏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临西循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乐清迈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三和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安葛莱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昊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五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茁涵医疗科技服务中心、南京文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科临医学研究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市医临健康医疗基金会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0,053.27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470.9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351.7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1.65%、12.37%和23.29%。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08.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186.0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70.78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731.6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817.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87.0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3.54%、14.73%和27.70%。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客户资料、财务数据及财务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询问笔录、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当事人及相关机构提供的其他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亚太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任军时任上海新高峰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负责上海新高峰经营管理,组织实施了持续性的财务造假行为,担任亚太药业董事后明知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签字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总经理陈尧根兼任上海新高峰董事,未能组织亚太药业对上海新高峰采取必要及有效管控,导致亚太药业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任军、陈尧根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是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任军、陈尧根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4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

  当事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任军,男,1967年8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董事,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陈尧根,男,1951年2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绍兴县。?

  吕旭幸,男,1975年6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何珍,女,1969年3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绍兴县。?

  沈依伊,男,1981年12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松江区。?

  孙黎明,男,1977年5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胡宝坤,男,1970年11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绍兴县。?

  王丽云,女,1964年5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绍兴县。?

  谭钦水,男,1970年9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绍兴县。?

  钟婉珍,女,1952年5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董事,住址:浙江省绍兴县。?

  平华标,男,1974年4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董事,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詹金彪,男,1962年12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独立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何大安,男,1957年12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独立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莫国萍,女,1981年10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独立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成华强,男,1970年5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监事,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赵科学,男,1978年3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监事,住址:浙江省诸暨市。?

  王国贤,1969年10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监事,住址:浙江省绍兴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其余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咏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临西循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乐清迈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三和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安葛莱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昊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五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茁涵医疗科技服务中心、南京文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科临医学研究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市医临健康医疗基金会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0,053.27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470.9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351.7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1.65%、12.37%和23.29%。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08.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186.0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70.78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731.6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817.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87.0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3.54%、14.73%和27.70%。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客户资料、财务数据及财务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询问笔录、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当事人及相关机构提供的其他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亚太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任军时任上海新高峰董事长兼总经理,组织实施了持续性的财务造假行为,担任亚太药业董事后明知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签字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总经理陈尧根兼任上海新高峰董事,未能组织亚太药业对上海新高峰采取必要及有效管控,导致亚太药业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任军、陈尧根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是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吕旭幸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审议通过并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董事兼财务总监何珍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且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沈依伊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黎明在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副总经理胡宝坤、王丽云、谭钦水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董事钟婉珍、平华标,独立董事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监事成华强、赵科学、王国贤,保证任期内相应年度报告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上述人员是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詹金彪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发生在任职之前。前期财务数据已经不真实,以此作为基数,非财务专业独立董事难以识别此后发生的财务数据作假。其二,上海新高峰主要负责人蓄意作假,审计机构、财务专业独立董事都被欺骗,非财务专业独立董事客观上难以察觉。其三,在完善治理结构、监督重大决策、聘请审计机构等方面基本做到了勤勉尽责。案涉财务造假是本届董事会自查发现线索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调查处理,避免了中小投资者进一步损失,是勤勉尽责的表现。?

  何大安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发生在任职之前,这是出现虚假财务事件的根源。其二,2016年暨收购后第一年的年度报告经审计机构审核未发现异常。本人签字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公司专业会计师和审计机构都不能甄别存在虚假,作为非会计专业独立董事难以发现。其三,在完善治理结构、监督重大决策、聘请审计机构等方面基本做到了勤勉尽责。上海新高峰财务造假比较复杂,非会计专用独立董事难以察觉。?

  莫国萍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对2016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不知情、未参与。收购发生在任职之前,任职时充分了解了亚太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等相关资料,保持了合理信赖。其二,对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无法发现、未参与、主观无过错。在审计报告、鉴证报告等外部证据无异常的情况下,无法推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无理由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此外,上海新高峰主要负责人有目的实施持续性财务造假行为,具有隐蔽性,作为独立董事难以发现。?

  上述当事人请求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对于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的上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独立董事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独立董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主动了解公司情况,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履行职责,不知情、未参与、无相关专业背景、信赖中介机构意见等均不构成免责事由。第二,本案是监管部门关注到相关风险后,要求公司进行自查并开展现场检查及立案调查等。第三,量罚时已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任职履职等情况,申辩材料不足以说明其作为独立董事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综上,我局对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另有三位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我局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三位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能较为积极地参加董事会、审阅议案材料、发表独立意见,保持与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沟通,并通过出差参与亚太药业项目调研考察、对收购前后上海新高峰业绩进行分析比较、委派团队到上海新高峰现场了解及核查等方式履行职责。?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亚太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任军、陈尧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吕旭幸、何珍、沈依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四、对孙黎明、胡宝坤、王丽云、谭钦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五、对钟婉珍、平华标、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成华强、赵科学、王国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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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谱网_:强化绿色金融:银行业推动投融资结构“绿色调整”

  :强化绿色金融:银行业推动投融资结构“绿色调整”

  “认真落实绿色金融要求,有效推进投融资结构绿色调整,强化绿色金融领先优势,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共筑美丽中国贡献更大力量。”工行行长廖林在该行社会责任报告的致辞中表示。

  作为我国经济运行体系的重要参与者,银行业不仅承担着为实体经济服务、促进经济发展的经济责任,也承担着节约资源、保护自然环境、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责任。如何落实绿色低碳发展,已成为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一道必答题。

  从多家银行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来看,银行业已将绿色生态理念融入信贷投放、债券发行与承销、低碳运营等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与此同时,多家行还对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进行披露,并增加了应对气候变化风险相关信息。

  持续完善体制机制建设

  绿色信贷是商业银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抓手。《金融时报》记者据各行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数据统计,截至2020年末,工行、农行、建行三家大型银行绿色信贷余额已过万亿元,分别为1.85万亿元、1.51万亿元、1.34万亿元。在股份制银行中,作为绿色金融的先行者,2020年末绿色金融融资余额达1.16万亿元。

  这些亮眼的数字背后,是银行业在体制机制建设等方面主动进行“绿色调整”的结果。据社会责任报告披露,2020年,工行进一步加强了管理层对绿色金融工作统筹领导及协调推动,在原信用风险委员会承担绿色金融政策审议及协调的基础上,于总行管理层设立绿色金融委员会,成员部门23个,进一步加强对绿色金融工作的统筹领导及协调推动。

  “将绿色金融要求嵌入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评级授信、审查审批、合同签订、资金拨付以及贷、投后管理等全流程各环节,坚持底线红线约束。”工行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提到。

  建行也在完善管理机制方面持续发力。在目标设定方面,该行将提高绿色信贷占比纳入年度信贷政策;在组织推动方面,将绿色金融业务目标纳入年度综合经营计划,并分解至各条线、各分行、各子公司;在资源配置方面,加大资源倾斜保障力度,对绿色信贷相关领域业务增长需求予以优先支持;在督导检查方面,将绿色金融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纳入日常监测;在考核评价方面,将绿色信贷指标纳入年度KPI考核体系,对绿色贷款项目新增经济资本占用给予倾斜,每年开展境内分行绿色金融推进情况评价。

  发挥桥梁作用实现“绿色+”

  “本行投产了公文、会议、用印审批等12项移动办公新应用功能;召开无纸化会议 445 次……”工行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

  银行业自身运营实现碳中和,是我国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一环。中银研究分析认为,相较于其他行业,银行业碳强度较低,通过改造绿色建筑、运用可再生能源、减少资源浪费、购买碳抵免额等手段,完全有能力在2030年之前实现自身运营碳中和,结合低碳贷款、投融资组合等针对性措施,2050年之前甚至能够帮助客户实现碳中和。

  如今,各行都在降低办公能耗上做文章。建行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办公设施节能改造、推行无纸化办公、精准调控室温、科学用水用电、电子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有效降低办公能耗,连续5年年均用电量下降200余万度;农行上线“智能空间会议系统”,打造移动化、无纸化、共享化、场景化的新型办公模式,总部用电量较上年减少170万度,并制定了2021年能耗下降2%的目标。

  如何充分发挥自身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服务优势,以“绿色+”带动扩大绿色金融的社会效应,也是银行业的发力点。

  以工行为例,2020年,该行承销与投资业务涉及的绿色债券品种已涵盖绿色金融债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等多个品种。同时,通过柜台业务销售渠道成功发售“应对气候变化”及“长江大保护”专题绿色金融债券,有效培育社会公众责任投资意识,助力扩大绿色金融社会效应。2020年,该行累计主承销各类绿色债券10只,募集资金总量180.43亿元,主承销规模47.34亿元;银行账户投资人民币绿色债券约12.59亿元,期末余额约216.89亿元,投资外币绿色债券等值2.07亿美元,期末余额等值3.64亿美元。

  “先行者”还在思考着如何引领全行业绿色转型。兴业银行近年来在监管政策建议、业内倡议引导、同业互助、国内外沟通交流等多方面推动国内绿色金融发展,促进全行业绿色转型。本着“融智、融资、融商”的合作理念,该行与贵州、浙江、江西、新疆、内蒙古、甘肃、青海、吉林、云南9个省(区)签订绿色金融合作协议,总签约金额5700亿元。截至2020年末,已投放绿色融资4782.11亿元。该行还携手福建省内金融机构发起《福建金融业生态环境多方共治行动倡议》,积极探索金融支持生态环境治理的社会责任履行方式,创新多方携手的生态环境治理新模式。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多家银行在社会责任报告中针对气候变化议题设置了独立的章节讨论,并分析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风险措施。

  建行提出,将环境与气候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本行识别了面临的气候变化风险。实体风险包括急性风险和慢性风险。转型风险即向低碳经济转型可能需要在政策、法律、技术和市场方面产生广泛的变化,进而满足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缓解和适应要求。”该行表示,针对气候风险影响相对突出的火电行业客户,开展了压力测试,结果表明该行业财务状况受碳交易因素影响最为明显,其信用评级和风险加权资产受气候风险影响较小,风险整体可控。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环境信息披露在绿色金融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而目前各家银行的环境信息披露还需进一步完善。

  “银行碳足迹的计算和披露也非常重要,未来也应该变成强制性监管要求。同时,还要披露银行和投资机构持有的棕色资产信息,即污染性和高碳的资产敞口,防范这些资产所产生的风险。”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学术委员、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马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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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谱网_:新型储能市场蓄势待发 产业将转向规模化发展

  见习记者 张智博

  4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25年,实现新型储能从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到2030年,实现新型储能全面市场化发展”的主要目标。

  储能是支撑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技术和基础装备,对推动能源绿色转型、应对极端事件、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

  《征求意见稿》表示,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将发展新型储能作为提升能源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综合效率和安全保障能力,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重要举措,以政策环境为有力保障,以市场机制为根本依托,以技术革新为内生动力,加快构建多轮驱动良好局面,推动储能高质量发展。

  具体目标来说,到2025年,新型储能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高,核心技术装备自主可控水平大幅提升,标准体系基本完善,产业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环境和商业模式基本成熟,装机规模达3000万千瓦以上。到2030年,新型储能核心技术装备自主可控,技术创新和产业水平稳居全球前列,标准体系、市场机制、商业模式成熟健全,装机规模基本满足新型电力系统相应需求。

  新型储能产业蓄势待发

  “储能”,顾名思义是指能量(主要是电能)的储存。在供给侧,储能系统是可再生能源解决消纳问题的途径之一。按能量存储形式,储能可分为电储能、热储能和氢储能。其中,电储能是最主要的储能形式,其包含抽水蓄能、压缩空气储能等机械储能技术,以及铅酸电池、锂离子电池等电化学储能技术。新型储能一般是指除抽水蓄能外的储能方式。

  根据《储能产业研究白皮书2021》数据,截至2020年底,我国已投运储能项目累计装机35.6GW,同比增长9.8%;其中抽水蓄能累计装机31.79GW,规模最大,同比增长4.9%;电化学储能累计装机位列第二,为3269.2MW,同比增长91.2%。

  《白皮书2021》表示,“碳中和”目标对储能行业是巨大利好,电化学储能市场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保守预计,2021年国内累计装机规模5790.8MW,在市场发展理想的情况下,规模或能达到6614.8MW的高点。目前,以新能源为主体的电力系统建设正在稳步推进,储能规模化应用迫在眉睫。

  氢储能也将迎来长足发展。4月21日,《中国氢能源及燃料电池产业白皮书2020》发布,数据显示,我国氢产能约4100万吨/年,产量约3342万吨,全球第一。而目前我国弃风弃光问题依然存在,2020年全国弃风电166.1亿千瓦时,弃光电52.6亿千瓦时,若将其用于制氢,通过“风/光电-制氢-氢燃料电池发电”链条,则可满足超200万辆乘用车用氢需求。

  表示,聚焦解决制氢、储运、加注、燃料电池等“卡脖子”技术难题、建立各类氢能产业链工程,有助于加速行业降本增效及规模化发展,使产业链得以完善。各地出台的发展规划与扶持政策,将有力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高质量发展。行业有望扩大规模效应、迎来黄金发展期。

  指出,《征求意见稿》明确装机目标和主体地位,有望解决储能主体市场地位和配套政策缺失痛点,开启市场化新阶段,储能设备供应商(锂电池、逆变器等)和综合能源服务商率先受益。中长期看氢储能应用有望加速,绿氢成本有望下降,利好燃料电池等氢能利用设备供应链。

  储能概念股

  4月以来普涨

  证券时报·数据宝统计,A股市场有电化学、氢储能布局,且近期机构较为关注的个股有22只。

  从行情来看,4月以来储能概念股涨势强劲,22股平均上涨8.89%,大幅跑赢同期大盘。以29.12%的涨幅高居榜首,、涨超22%;领跌,跌幅6.37%。2020年度业绩同比翻倍的有4股,从高到低分别是、、和。

  储能概念股中已有7家公司预告或公布了今年一季度业绩。按业绩预告中值计算,仅业绩下滑,其他6家包括、、、比亚迪、圣阳股份和业绩同比增长均超50%。估值不足25倍的个股有3只,分别为科士达、上海电气和潍柴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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