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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锂电池概念早盘走强 融捷股份涨超9

流行类(作词:佚名 作曲:佚名)  演唱:佚名2021-04-26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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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_:快讯:锂电池概念早盘走强 融捷股份涨超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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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3日消息,锂电池概念早盘走强,截至发稿,涨超9%,涨超8%,、涨超4%,、、、涨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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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_:万达商管去年营收“腰斩”至391亿 净利润同比下降44

  4月23日,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2020年的债券年度报告。

  报告数据显示,2020年,万达商管实现收入391.34亿元,同比下降50.25%,整体毛利率为70.2%,较2019年增长16.51个百分点;利润总额187.67亿元,同比下降44.4%;净利润138.8亿元,同比下降44.89%。公司总资产5623亿元,同比减少2.23%;总负债2874亿元,同比减少3.52%;资产负债率51.11%,同比下降1.32%。

  从万达商管近几年的财务数据来看,万达商管的营收一直处于滑坡状态。

  2017年至2020年,万达商管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355.67亿元、1065.49亿元、786.56亿元和391.34亿元,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200.1亿元、294.94亿元、243.98亿元和138.8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分别为255.84 亿元、293亿元、168.05亿元和132.06亿元。

  上述数据显示,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从2019年到2020年呈现断崖式下跌,现金流净额也在逐年急剧减少。

  此外,万达商管的货币资金也在逐年减少。2017年至2020年,万达商管手持货币资金分别为1198亿元、832亿元、657亿元和414.86亿元,2020年的数据同比减少36.92%。

  截至2020年末,万达商管手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为406.48亿元,同比减少40.48%。万达商管表示,这是因为构建商业广场,购买快钱资产包股权,买理财产品和偿还部分有息负债等支出较多。

  另外,万达商管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48.61亿元,同比增长168.56%,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5.22亿元,同比下降44.58%。对此,万达商管表示,2019年度有物业销售业务,产生利润较多。

  从业务板块来说,主营物业收入为389.07亿元,同比下降50.3%,毛利率70.4%,同比增长16.52个百分点;其他业务收入为2.27亿元,同比下降39.79%,毛利率为37.54%,同比增长24.01个百分点。

  2020年万达商管的投资物业租赁及管理营业收入359.03亿元,同比增长2.15%;毛利率74.38%,同比减少2.45%;酒店运营营业收入10.66亿元,同比减少27.4%;毛利率32.95%,同比减少23.19%;物业销售营业收入-0.67亿元,同比减少100.17%;毛利率46.51%,同比增加25.68%。

  从万达商管披露的信息显示,2020年万达商管完成收购14家公司,新设2家公司;同时,子公司万达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新设子公司112家。

  此前有消息称,大连万达集团计划为万达商管筹资200亿元,目标估值为2000亿元,消息称万达计划在今年7月前完成此轮融资,并在9月份在香港提交IPO申请,而珠海市政府将是本轮融资的牵头投资方。截至目前,万达集团并未对此进行回应。

  王健林的万达商管在A股上市之路并不好走,今年3月24日,万达商管宣布撤回A股的IPO申请。

  3月23日,珠海万达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此后,万达商管与珠海市政府签署协议,珠海国资委出资30亿元战投入股万达轻资产商管公司,重组后的万达轻资产商管公司落户珠海横琴。

  落户珠海横琴新区的万达轻资产商管公司,是万达商管集团重组后的轻资产运营管理公司,万达商管集团持有该公司全部股权。万达轻资产商管公司不持有物业,全面负责已开业的368个万达广场、在建的155个万达广场以及今后发展的所有万达广场的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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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_:关于医保国务院重磅发文 你的医保将有这些变化

  关于医保,国务院重磅发文!

  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任务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加快医疗保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坚持因地制宜,在整体设计基础上,鼓励地方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增强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的有效途径。

  二、主要措施

  (三)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建立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普通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起步,随着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

  针对门诊医疗服务特点,科学测算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做好与住院费用支付政策的衔接。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对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

  不断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四)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科学合理确定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逐步调整到统筹地区根据本意见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

  个人账户的具体划入比例或标准,由省级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上原则,指导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五)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健全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做好收支信息统计。

  (六)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管理服务措施,创新制度运行机制,引导医疗资源合理利用,确保医保基金稳定运行,充分发挥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建设。

  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强化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严肃查处“挂床”住院、诱导住院等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创新门诊就医服务管理办法,健全医疗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提供诊疗服务。

  加快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推进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通过协同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期处方管理等,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首诊。结合完善门诊慢特病管理措施,规范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及转诊等行为。

  (七)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日间手术及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或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科学合理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主动使用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药品。

  三、组织实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和技术性强。各省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抓好工作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的工作指导,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九)积极稳妥推进。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统筹安排,科学决策,在2021年12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指导各统筹地区推进落实,可设置3年左右的过渡期,逐步实现改革目标。各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确保参保人员待遇平稳过渡,已经开展相关工作的要进一步规范政策标准,尚未开展相关工作的要积极稳妥启动实施。

  (十)注重宣传引导。要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广泛开展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充分宣传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对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医疗保险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重要意义。要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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