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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雁云依”当诗意遭遇随意……

流行类(作词:佚名 作曲:佚名)  演唱:佚名2022-01-26 05:21

  核心提示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在被中止5年后,24日在山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办理户口登记的诉讼请求。

  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司法解释,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北雁云依”的父亲吕先生酷爱古文学,他解释“北雁云依”4个字的寓意!“北”,山东地属北方,古代有诗“北方有佳人,遗世而独立,一顾倾人城,再顾倾人国”;“雁”是北方的鸟类,“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这句诗的创作灵感,就是来自于大雁;“云”是云彩,且在古诗词中频频使用;“依”则来自《诗经》,“昔我往矣,杨柳依依”。

  原告法定代理人吕某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上述第(三)项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项规定设定了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的两个必备要件:一是不违反公序良俗,二是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北雁”为姓氏、选取“北雁云依”为姓名给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理由是“我女儿姓名‘北雁云依’四字,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此理由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

  历下区法院依法决定,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确认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对于网民普遍关心的原告吕某女儿目前有没有落户,以及落户时是否还叫“北雁云依”这一问题,办案法官表示,吕某一家人已迁至南方某城市工作,在电话里明确答复女儿至今仍未落户。

  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诗意名字——北雁云依。在办理户口登记时,被当地燕山派出所以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为由而拒绝。

  吕某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成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此案经两次公开开庭,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于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审理。

  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办理户口登记的诉讼请求。Y综合新华社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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